发布日期:2013-11-22 15:57:50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大 中 小
云中院办字〔2013〕17 号
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云中院字〔2012〕84 号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
医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云
中院字〔2013〕1 号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药学类实
验教学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精
神,实验中心对 2004 年印发执行的 18 个实验室规章制度进
行 3 次修订。结合学校机构改革后实验室工作的变化和工作
需要,制订了 6 个新增规章制度。经学院同意,现将《云南
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云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国有资产,是保
证教学、科研实验顺利开展的基础。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
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
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筹配置、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
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保障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
2、充分发挥现有实验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学校实验
工作的需求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实验室
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凡以学校、实验室及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
捐赠、转让的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含 800 元),能独立
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单价 200 元以上
(含 200 元)不足 800 元的“低值” 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
办法管理范围。
第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实行学校、二级学院管理体制。
1、二级学院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和资产管理员具体管
理实验仪器设备,并将人员名单报资产后勤处和实验中心,
若人员变动,应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将变更名单报资产后勤
处和实验中心。
2、各教学、科研实验室必须有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三章 二级学院及管理员的职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措施。
2、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帐、卡、物检
查核对,确保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3、负责向学校管理部门填报有关实验仪器设备报表。
4、根据实验需要,审核汇总本部门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及拟报废的设备清单。
5、负责完成有关实验仪器设备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各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本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的领用及帐、卡管理,
保管实验室资产。
2、各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科学使用和保养实验仪
器设备,努力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使用年限。
3、配合学校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定期或不定期的帐、卡、
物的检查核对。
4、根据实验需要,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拟报废的
设备清单。
5、办理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
建设、专业设置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学校财力按
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年度购置计划。购置程序详见《云南
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规范》。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第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程序详见《云南中医学
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间实验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剂或因
机构变动涉及的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经转出、转入部门负
责人同意,实验中心批准后,报学校资产后勤处。
第十三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实行无
偿调拨;各种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实行有偿调拨,调
拨价格由调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但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 根据优化资产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
用率不高的实验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处理,调剂工作由
实验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将实验仪器设备调拨给校外单位,必须经学
校资产后勤处批准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原则上采取有偿调
拨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实验室固定资
产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有义务按规定要求向实验中心报送
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凡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等造成
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必须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具体办
法按我校《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丢失、损坏的实验仪器设备,实验室主任
必须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由实验中心及时报告学校保卫
处、资产后勤处。
第七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
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实验仪器设备报废手
续。
1、仪器设备耐用期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2、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
满足工作需要的;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重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重要零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在
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实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实验室必
须按《云南中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由原使用部门
上交学院资产后勤处,进行统一处置。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
擅自处理报废设备,一经发现,将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一年,由实验中
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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