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1-22 15:57:59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大 中 小
云中院办字〔2013〕20 号
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云中院字〔2012〕84 号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
医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云
中院字〔2013〕1 号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药学类实
验教学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精
神,实验中心对 2004 年印发执行的 18 个实验室规章制度进
行 3 次修订。结合学校机构改革后实验室工作的变化和工作
需要,制订了 6 个新增规章制度。经学院同意,现将《云南
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云南中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学
校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
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岗位责
任制,严格保管、使用制度,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
失。
二、事故认定、处理办法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
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仪器
设备被盗及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
处和实验中心,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
责任。
第四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大于 800
元)损坏、丢失,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3 日内报实验中
心、资产后勤处。 凡属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由使用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损坏事故的应由
3名以上技术人员对损坏情况进行确认,报实验中心、资产后
勤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责令当事
人进行检讨,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赔偿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
或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
究责任。
第六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涉及多名责任人的,应根
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理。
第七条 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
理。
三、处理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
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操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操作仪器
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者。
第九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计价应掌握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部件,具备修复条件的,只计算零部件
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
整机价值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
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四、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使用部门
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中心、资产后勤处备案,按规定办理
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将赔偿款交计财处。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
失事故后,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中心、资产后
勤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计财处,由当事人到计财处交清
赔偿款。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进修、合作等人员发生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事故,按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具体赔偿规定:
(一)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
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 1—5 年,按 80%—40% 计价赔偿。
2.使用 6—10 年,按 30%—10%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 10%—5% 计价赔偿。
(二)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
修费的 50%—100% 计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一年,由实验中
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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