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11-22 15:58:09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大 中 小
云中院办字〔2013〕24 号
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根据“云中院字〔2012〕84 号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
医学院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和“云
中院字〔2013〕1 号关于印发执行《云南中医学院药学类实
验教学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精
神,实验中心对 2004 年印发执行的 18 个实验室规章制度进
行 3 次修订。结合学校机构改革后实验室工作的变化和工作
需要,制订了 6 个新增规章制度。经学院同意,现将《云南
中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中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云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1988 年二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学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
则》而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受省、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监
督。
第二条 在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我校实
验动物的科学化管理是保证我校中医药教学、科研实验动物
的质量,满足中医药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学校每年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安排实验动物学
技术专业人员培训及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以提高学校中医药
学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
工、有利于实验动物教学、科研的原则。
第五条 教学实验动物费用列入年度财务经费预算,由
实验动物室根据各实验室申报的实验动物计划进行核算。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采购供应及饲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验动物的采购供应,由实验中心实验动
物室负责,通过招投标、签订合同,确定实验动物供应单位。
从具有实验动物等级标准许可证、招标确定的单位统一购入
实验动物(包括相应专用饲料及垫料)。
第七条 实验动物购入后实验动物室必须安排专人进
行热源检测及消毒,进行观察饲养,确任无人畜共患病隐患
方可用于实验。
第八条 实验动物室工作必须遵守实验动物饲育观察
操作管理规程。工作人员持有实验动物饲育专业资格证和健
康证明。
第九条 动物饲养观察室分设不同区域,进行严格隔离
制度。
第十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
和不同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营养饲
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
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
证新鲜。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饮水,应符合城市生活饮水卫生
标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进行相应的处理,达到清
洁、干燥、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的控制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应根据实验要求或按照《家畜家禽
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用作生物制品原料
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五条 实验后动物和患病死亡的动物,一律由学校
实验动物室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患病死亡的动物由实验
动物室查明死因,严格消毒和科学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毒有菌的动物实验应在有标准防护设施
的专用实验室内进行,防止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质的扩散。
第四章 教学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按教学大纲要求,将每年所需实验
动物计划填写《实验动物申报表》报送实验动物室,由实验
动物室统一供给。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室必须按各实验室计划,按时、按
质、按量供应教学实验动物。
第十九条 在学校动管会组织下,由学校实验动物专业
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 1-3 学时的实验动物伦理知识的培训,
学生经培训后方可开展动物实验。
第二十条 根据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中传
染病管理规定和我国《食品卫生法》中有关规定,实验完毕
后,实验动物尸体统一缴回实验动物室,由实验中心实验动
物室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食用或造成环境
污染。
第五章 科研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需进行动物实验,应尽可能地在
学校动物室进行,在进行实验前应将完整的动物实验方案报
到实验动物室,由学校实验动物室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动物实验室完成科研课题的人员,
应遵守实验动物室相关管理规定,以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各级各类人员都应取得
由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资格认证,并定期培训,提
高业务水平。
第七章 劳动保护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享受必要的劳
动保护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其健康。
第二十五条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
检查,对患有传染病和不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应及时调
离,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基础
学科,是一项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工作,各部门都应积
极配合,给予支持,尊重实验动物饲育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为教学实验动物做供应、饲育管理
工作,忠于职守,辛勤劳动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中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委员
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运行一年,由实验
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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